(2017)苏068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朱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顾某,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汉族,住启东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再审申请人顾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启民一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某申请再审称:其与朱某于1991年恋爱,1992年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月13日,双方共同购买原幸福二村35号(现47号)403室房屋一套。2004年4月8日,法院作出(2004)启民一初字第0183号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等未予分割。2017年6月7日,法院受理了顾某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起诉。同月22日,法院作出(2017)苏0681民初4513号裁定驳回原告顾某的起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对(2004)启民一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望判准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顾某的申诉已超过申诉期限;原审判决只准许双方离婚未涉及双方财产分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顾某之主张不符合再审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