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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启兵申请执行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兵,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兵,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吴俊,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黄启兵申请执行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吴俊偿还黄启兵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6.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俊执行拘留15日。执行拘留期间,申请人黄启兵,被执行人吴俊及家属吴朝举、朱语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3956.00元,申请人黄启兵放弃956.00元,和解款项43000.00元,被执行人先期支付23000.00元(已当场交付),余款20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底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9月底支付5000.00元,2017年10月底支付5000.00元,2017年11月底支付5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2300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恢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