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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谌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谌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谌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