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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树和申请执行刘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和,刘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和,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刘绪军,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树和申请执行刘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树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696元、执行费5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绪军、于海凤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绪军在双山村村民委员会有债权,本院依法扣留。待第三人兴农镇双山村有可供支配财产,本院再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王树和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绪军、于海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