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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志辉与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辉,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039号原告:唐志辉,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树霖,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楼******号。法定代表人:耿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磊,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竣黎,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志辉与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唐志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辉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3元,减半收取计5472元,由原告唐志辉负担。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