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志辉与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辉,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039号原告:唐志辉,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树霖,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楼******号。法定代表人:耿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磊,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竣黎,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唐志辉与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唐志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辉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志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3元,减半收取计5472元,由原告唐志辉负担。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