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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金香与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香,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香,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36号。法定代表人姜诗钧,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