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智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智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32号罪犯梁智亮,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江开法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智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智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智亮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智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