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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东台优之服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锡洛社太湖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洛社太湖布厂,上康国际有限公司,东台优之服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洛社太湖布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渡。投资人:刘建武,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磊,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康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火炭禾盛街11号中建电讯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优之服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关桥南东侧。法定代表人:薛梅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少红,北京大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洛社太湖布厂、上康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优之服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外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无锡洛社太湖布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8元、上康国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