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信菊与夏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信菊,夏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39号原告:江信菊,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夏则美,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江信菊与被告夏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信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信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信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信菊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