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栋,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52号之一原告:吴国栋,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奥林匹克花园32号楼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栋诉被告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的银行存款8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淄区齐陵汉德装饰设计工作室的银行存款8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