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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鄱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尹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鄱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尹燕平,刘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180号,机构代码01479354X。法定代表人刘爱琴,江西省鄱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尹燕平,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刘江海,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4)鄱法非执审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尹燕平、刘江海计划生育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尹燕平、刘江海名下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