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少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余少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157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钦荣、张丽梅,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余少红。被告:余少红,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卖方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帅通货运公司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6年12月24日,在商户广州市航动物流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3275元;2.2016年12月28日,在商户广东新××实业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96725元。帅通货运公司仅归还原告0.06元,尚欠本金99999.94元、违约金9999.99元,及每天按千分之一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帅通货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99999.94元;2.被告帅通货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包括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即9999.99元,以及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被告余少红对帅通货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与帅通货运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垫0001××83/粤广州市206××04《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帅通货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帅通货运公司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原告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该账户是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垫付宝网站是原告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原告向帅通货运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帅通货运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帅通货运公司取得会员资格及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帅通货运公司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原告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如果乙方是法人,乙方需要指定专人作为乙方的授权代表,使用乙方的垫付宝卡号进行操作,代表乙方行使垫付宝网上操作权限,该人使用乙方垫付宝卡号在垫付宝网站上的一切操作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该合约第一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约,以及帅通货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约定:帅通货运公司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帅通货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帅通货运公司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服务费。第四条约定了还款及违约责任:1.帅通货运公司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帅通货运公司和原告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帅通货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帅通货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帅通货运公司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帅通货运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经原告的加盟店广州××运输有限公司对帅通货运公司进行审核,帅通货运公司成为垫付宝会员,垫付卡卡号为80×××76。同日,被告帅通货运公司和余少红又向原告等公司出具《授权书(LS7)》,帅通货运公司委托余少红全权代表帅通货运公司偿还帅通货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交易项下的款项。同日,被告余少红作为保证人,被告帅通货运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原告出具编号为垫0001××83/粤广州市206××04《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约定余少红同意为原告与被告帅通货运公司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对领用合约项下帅通货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该函第三条约定:如帅通货运公司未按领用合约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其所有债务的,余少红保证在收到原告代偿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代帅通货运公司支付其所有应付款项;原告无须先向帅通货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有权直接向余少红索偿。原告与帅通货运公司双方在交易时通过在垫付宝网站(××)网络在线点击的形式签署《垫付宝交易协议》,该协议第6条约定:交易双方同意,每笔交易发生时,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向该笔交易销售商或提供服务方收取交易额的2.4%作为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可由垫付宝随时进行调整。另查明:根据垫付宝网站后台显示,2016年12月24日,帅通货运公司通过垫付宝交易平台由原告垫付款项向第三方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付款消费3275元;2016年12月28日,帅通货运公司通过垫付宝交易平台由原告垫付款项向第三方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付款消费96725元。上述款项共计10万元。2017年1月24日,帅通货运公司向原告还款0.06元。又查明:原告提交的垫付宝管理平台交易记录的后台(管理平台>客户短信管理>返回报告)截图显示,帅通货运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与同月28日分别完成3275元和96725元两个订单交易,原告分别于同月24日、28日发送短信通知至帅通货运公司注册成为垫付宝平台会员时预留的手机号码181××××8239,告知两订单支付成功。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发送短信至上述手机号码,告知帅通货运公司已从其账户中扣除0.06元用于还款,2017年1月消费账户账单剩余欠款99999.94元,请在还款日24号中午12点前登录垫付宝账户充值还款。再查明:帅通货运公司被授予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账单日为每月的16日,还款日为每月的24日。原告提交的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垫付宝管理系统后台关于帅通货运公司情况的截图显示,帅通货运公司截止2017年7月16日应还本金为99999.9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授权书(LS7)、被告余少红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复印件)、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复印件)、垫付宝管理系统网站平台首页及垫付宝交易协议截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垫付宝后台管理系统关于帅通货运公司与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新××实业有限公司交易情况截图3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垫付宝后台管理系统帅通货运公司账户情况截图3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授权分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原告为帅通货运公司垫付款项后,帅通货运公司应按约定偿还相应的垫付款,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故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被告帅通货运公司应否偿还原告垫付款99999.94元的问题。被告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与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分别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原告向帅通货运公司垫付了相关交易款项后,帅通货运公司未按约定于2017年1月24日前将两次交易的剩余欠款本金99999.94元偿还给原告,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帅通货运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99999.94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本案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滞纳金)如何计付的问题。原告与帅通货运公司所签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其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合约中对于帅通货运公司逾期还款既约定了按欠款总额的10%计付违约金,又约定了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帅通货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违约金应以欠款99999.94元为本金,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三、关于余少红应否对帅通货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余少红与原告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明确约定了对帅通货运公司关于领用合约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起诉时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过,故对于原告要求余少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帅通货运公司、余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99999.94元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欠款99999.94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余少红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439元,被告余少红对被告广州帅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丽平人民陪审员 李力保人民陪审员 李伯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