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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596号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马静,该公司法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艾康沙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贺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