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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史桐铜与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桐铜,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博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史桐铜,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三工路28号。法定代表人:柴太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博精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青年北路17号。负责人:向仲林,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博精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50378.1元,未履行标的50378.1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6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