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民初505号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五官村。法定代表人:蔡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朝华,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金阳新区兴筑西路碧海花园听涛园***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叶辉。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8162元,并从2015年2月22日起以88162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应付违约金人民币60831.78元,违约金与欠款本金和148993.78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2012年度第058号)约定:(一)原告为被告承担施工的“安顺市黄果树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二)价款为:价款为:C10为275元/?、C15为285元/?、C20为295元/?、C25为305元/?、C30为315元/?、C35为335元/?、C40为355元/?(三)计量方式:按车方量,按金钢公司(即原告)出具溶重比表方量计算。(四)结算与付款:按月结算,当月货款在次月10日内付清85%,另外15%在次月支付上月85%货款时一并付清,以此类推,最后15%在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五)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1日按所欠价款1%计算支付违约金;(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六)其他约定:(1)使用52米汽车泵,泵送费35元/?、车载柴油泵,泵送费20元/?、车载电泵,泵送费15元/?;(2)P6为30元/?、P8为50元/?、细石混凝土30元/?。(七)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安顺市西秀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的项目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并按月结算。截止2013年7月原告累计完成交货1177.5?,被告应付货款398162.5元。2015年2月11日双方对账核算,已付货款310000元,余款88162元未付。基于对账核算日该项目的主体已封项一年多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账后及时(10时内)支付余款。被告未及时支付余款,且经原告多资催讨,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除应支付余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围绕其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打印件、《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单》、、《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律师费票据等证据及本院对刘晓勇的电话记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黄果树公安局综合业务用房照片证实该房屋已经建设完成,达到付款条件,但是该照片不能证实该房屋具体的封顶时间,故本院只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无其他的证据相印证通话的相对方的身份,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被告(合同乙方)与原告(合同甲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2012年度第058号)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担施工的“安顺市黄果树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价款为:C10为275元/?、C15为285元/?、C20为295元/?、C25为305元/?、C30为315元/?、C35为335元/?、C40为355元/?。供货期间自2012年11月起至本工程结束止。计量方式:按车方量,按金钢公司(即原告)出具溶重比表方量计算。结算及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当月货款在次月10日内付清85%,另外15%在次月支付上月85%货款时一并付清,以此类推,最后15%在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为: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甲方价款,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乙方除应支付价款外,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1日按所欠价款1%计算支付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双方还约定:(1)使用52米汽车泵,泵送费35元/?、车载柴油泵,泵送费为20元/?、车载电泵,泵送费为15元/?,P630元/?、P850元/?、细石混凝土30元/?。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安顺市西秀区。合同乙方处加盖被告公章及当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小辉的签字,甲方处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及有委托代理人蔡宗林、马俊、张静、苏琳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的项目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用于该项目的建设。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运送混凝土1140.5?,金额为386667.5元;2013年7月原告运送混凝土37?,共计11495元。2015年2月11日双方对账核算,原告累计完成混凝土交货1177.5?,被告应付货款398162.5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已付货款310000元,还应支付货款款88162.5元。对账单上乙方处有刘晓勇的签字认可,刘晓勇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后因被告一直未将货款付清,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请求。同时查明,原告为该次诉讼聘请律师花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黄果树公安分局技术业务用房大楼的照片之日,照片上体现工程已经封顶。2016年8月25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刘小斌变更为叶辉。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应依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最后一次结算,被告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刘晓勇认可双方总的供货金额为398162.5元,扣除已支付的3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8162.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8162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1日按所欠价款1%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自2015年2月22日起以未付款88162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适当减轻被告的负担,对该计算标准系原告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但是因为合同约定货款的最后15%在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陈述欠的货款88162元不是货款的15%,但是因为金额不多就按结算后11天后计收违约金。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施工的黄果树公安分局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封顶的时间,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供应的88162元的混凝土的具体供应时间,故该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应从原告向本院提交该组照片之日即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同同时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花费人民币3000元,并提交《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发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1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88162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3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二、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由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53元,由被告贵州贵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32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芳人民陪审员  蔡吉红人民陪审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