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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正浩、江西正邦化工新世纪工业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曹x,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新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邹x,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x与被执行人邹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正邦化工新世纪工业城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59913元整,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