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能与台州市筑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能,台州市筑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257号原告:金能,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台州市筑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广场南路706号。法定代表人:王豪权。原告金能与被告台州市筑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能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能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能撤回���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