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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灿与张细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灿,张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汪灿,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张细刚,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细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450元(含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