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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83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鹿存全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鹿存全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1号。负责人:孟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岑,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零售银行部员工,住,被告:鹿存全,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贾汪支行)诉被告鹿存全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贾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存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贾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鹿存全偿还欠款本金28742.23元、利息8717.61元、滞纳金1651.54元、分期手续费624.26元,合计39735.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鹿存全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联标准卡一张,账号为10×××58,该账户于2015年5月24日逾期,截止到2017年1月1日,该账户透支本金28742.23元、利息8717.61元、滞纳金1651.54元、分期手续费624.26元,合计39735.64元,因鹿存全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欠款本息已经超过90天,导致该贷记卡透支逾期形成不良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鹿存全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鹿存全向农业银行贾汪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填写申请表一份,鹿存全在申请表上将个人信息予以填写,申请表的申请人签阅栏中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鹿存全在申请人处签名确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约定:(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收,透支利息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也对利息和费用等进行约定,另约定:发卡行可根据发卡行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发卡行不再另行通知申请人,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鹿存全书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鹿存全的账户资料显示信用额度为1.8万元,账单日为23日。鹿存全使用该贷记卡进行消费并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7年1月3日,鹿存全尚欠农业银行贾汪支行透支本金28742.23元、利息8717.61元、滞纳金1651.54元、分期手续费624.26元,合计39735.6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银行账户流水、欠款余额信息,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贾汪支行与被告鹿存全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鹿存全尚欠原告农业银行贾汪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8742.23元、利息8717.61元、滞纳金1651.54元、分期手续费624.26元,合计39735.64元未偿还,该行为构成违约,被告鹿存全应对透支本金承担偿还责任,并按约支付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鹿存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鹿存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透支本金28742.23元、利息8717.61元、滞纳金1651.54元、分期手续费624.26元,合计39735.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00元,由被告鹿存全负担。如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