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孟新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孟新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45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孟新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政三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新奇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