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美芳与李卫、陈芳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美芳,李卫,陈芳萍,李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367号原告:毛美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工人,家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李卫,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陈芳萍,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第三人:李洁,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美芳与被告李卫、陈芳萍、第三人李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美芳撤诉。本案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原告毛美芳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文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金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