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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翻身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翻身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翻身,女,19XX年XX月XX日生于陕西省XX县,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XX村,农民,住XX。2017年4月3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翻身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翻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翻身来到延川县文安驿镇薛家沟村核桃树坪山上给父亲上坟,点燃冥币时引燃周围杂草,致使山林着火,造成山林树木受损。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9.4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8.29公顷,苗圃过火面积1.11公顷;被烧毁林木价值为128921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失火现场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杨某明、杨某阳、杨某荣、杨某雄、焦某、甄某、杨某杰、杨某平、白某、杨某州、杨某前、杨某林、杨某军、杨某艳、杨某陈述、证人杨某智、马某、杨某振、杨某梅、袁某娜、袁某财、杨某春、刘某阳、贺某祥证言、被告人杨翻身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翻身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引燃山林,过火面积9.4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翻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翻身在延川县文安驿镇薛家沟村核桃树坪山上给父亲上坟时引燃周围杂草,致使山林着火,造成山林树木受损。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9.4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8.29公顷,苗圃地过火面积1.11公顷;被烧毁林木价值为128921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翻身的家属已协议赔偿被害人杨某明、杨某艳、焦某等15家的林木经济损失共计845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杨翻身生于19XX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延川县XX村。2、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材料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50分,延川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火警电话后出警到文安驿镇薛家沟村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在场文安驿派出所民警将杨翻身交由森林公安局控制。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日,经延川县森林公安局勘查,现场位于延川县文安驿镇薛家沟村核桃树坪山上,过火现场呈不规则形状,东至东山正北面脊梁,西至柴家山西坡,南至柴家山山梁和东山山顶,北至延延高速路基。过火现场有苗圃地和有林地,地表植被为蒿类。苗圃地内有土坟1座,土坟周围栽有枣树、柏树,栽植密度为2×3米,成活率为75%;苗圃地内油松、刺柏等树苗高度均为2米。现场火烧痕迹清晰可见,部分油松、刺柏主杆被烧伤,树冠均有不同程度火烧痕迹。起火点位于杨翻身父亲的坟地,坟地供桌前有燃烧过香纸的纸灰。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6日,经杨翻身辨认,延川县文安驿镇薛家沟村河对面核桃树坪山上杨翻身父亲的坟地为失火中心地点,坟前空地为燃烧冥币引燃杂草的位置。5、失火现场鉴定报告证明,2017年4月2日,经延川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林地失火总面积为9.4公顷(141.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29公顷(124.3亩),苗圃地1.11公顷(16.7亩)。过火有林地于1999年、2003年栽植,面积130.0亩,初植密度2×3米,每亩栽植111株,目前保存率为60%左右;主要乔木树种为人工栽植的刺槐、侧柏,其中刺槐平均高度5米、胸径4.5厘米,侧柏平均高度2米、胸径1.5厘米,灌木有零星酸枣,地表植物为蒿草类,覆盖度约40%。过火苗圃地主要树种为油松、刺柏、樟子松、侧柏等,面积16.7亩,每亩栽植约2000株,目前保存率为20%左右;总计死亡株数约28000株。6、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4月12日,经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烧死亡树木28000株的总价值为128921元。7、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6月23日,杨翻身的家属已协议赔偿杨某明、杨某艳、焦某等15名被害人的林木经济损失共计845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8、被害人杨某明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他在村里看到对面核桃树坪山上冒烟,村民告知核桃树坪着火了,他拿上铁锹赶到火场与其他人一起灭火。在火灾现场,杨翻身告知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杂草后起火。他家位于杨翻身父亲坟地下的2.8亩松树苗被烧了。9、被害人杨某阳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位于柴家山的10亩槐树、桃树、梨树、柏树被烧了。10、被害人杨某荣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1.5亩刺柏树苗被烧了。11、被害人杨某雄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2.8亩柏树被烧了。12、被害人焦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2亩柏树被烧了。13、被害人甄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晚上,公公石志旺电话告知杨翻身上坟引起山火,她家1亩樟子松和油松树苗被烧了。14、被害人杨某杰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2.4亩枣树及柏树部分被烧了。15、被害人杨某平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0.9亩刺柏、油松、柏树和柴家山、东山上的3埫槐树被烧了。16、被害人白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3亩山桃树部分被烧了。17、被害人杨某州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许,杨翻身告知自己上坟时不慎引燃山火,他随即与杨某艳及众多村民赶往核桃树坪灭火。他家位于柴家山的20多亩柏树、槐树和白杨树被烧了。18、被害人杨某前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位于柴家山的13埫枣树、山杏树、柏树、核桃树、槐树及祖坟内的10棵柏树被烧了。19、被害人杨某林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核桃树坪山上失火,他家位于柴家山的0.2亩刺槐被烧了。20、被害人杨某军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15时许,他看到薛家沟村核桃树坪、柴家山、东山着火了。他参与了灭火,他家位于柴家山与东山之间的3亩柏树及柴胡根被烧了。21、被害人杨某艳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15时许,他在家中听到同村村民叫喊柴家山、核桃树坪、东山山体着火了。他赶紧带上铁锹叫了几个村民赶赴现场灭火。约2小时后,山火被全部扑灭。他家位于核桃树坪山上的2.2亩松树被烧了。2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7年4月2日15时30分许,他从微信中得知同村村民杨翻身在核桃树坪山上上坟时引燃了山火。他家位于牧场湾的2亩苹果树及梨树被烧了。23、证人杨某智证言证明,他是文安驿镇马家沟行政村薛家沟村民小组组长。2017年4月2日14时许,刘某元打电话告知村里山上着火了,火势很大。他给妻子李某打电话确认询问核桃树坪山上火势很大,随即联系村长马某、村支书马某云组织村民灭火并拨打了火警电话。当日被烧的除了核桃树坪山林而外,还有薛家沟村东山、柴家山的林地也被烧了。24、证人马某证言证明,他是延川县文安驿镇马家沟行政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4月2日14时许,薛家沟村民小组组长杨某智打来电话告知薛家沟村山上着火了。他带领马家沟、薛家沟村民带着铁锹赶赴现场灭火,后消防车和洒水车也赶到现场参与了灭火。17时许,山火全部被扑灭。薛家沟村失火地块有柴家山、东山、核桃树坪。柴家山上长有槐树、枣林,东山上长有槐树、蒿类,核桃树坪是苗圃地,地内有松树、柏树、风景树等树苗。25、证人杨某振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37分,姐姐杨翻身打来电话告知给父亲上坟时不小心引燃了山林,火势较大,让他赶紧联系村民帮忙灭火。他联系三爸杨某延后又给文安驿派出所报了警,而后与妻子赶到薛家沟失火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了。26、证人杨某梅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下午,她午睡醒来看见窗外薛家沟村方向天空冒着黑烟,当即拦车赶往薛家沟村核桃树坪。当时山上火势很旺,许多村民参与灭火。薛家沟村民告知杨翻身上坟时引燃了山火。她给丈夫袁某财打电话告知薛家沟山上着火了,赶紧过来灭火,又电话告知女儿袁某娜帮忙报警。27、证人袁某娜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许,母亲杨某梅打来电话询问火警电话。丈夫贺某祥拨打119电话询问后又拨打12119报了火警。她询问母亲哪里着火了,母亲告知三姨杨翻身在薛家沟上坟时引燃了山火。她与贺某祥赶到薛家沟村,贺某祥到山上灭火去了。28、证人袁某财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40分许,妻子杨某梅打来电话告知薛家沟村山上着火了。他骑着三轮摩托车带上铁锹赶到现场与众人一起灭火。29、证人杨某春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5时许,弟弟杨某振来家声称有急事借车后离开了。后来杨某振返回告知杨翻身给父亲上坟时引燃了山火。30、证人刘某阳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5时许,妻子杨翻身打来电话告知上坟时不小心引燃了山林,火势很大,让他赶紧联系村民帮忙灭火。他赶到薛家沟村失火现场时,火已经扑灭,杨翻身被带到了延川县森林公安局。31、证人贺某祥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45分许,岳母杨某梅打电话告知妻子袁某娜文安驿薛家沟村着火了,让他帮忙报警。他当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后驾车带着袁某娜赶赴薛家沟参与灭火。32、被告人杨翻身供述证明,2017年4月2日14时许,她带着祭品来到延川县文安驿镇薛家沟村核桃树坪山上给父亲上坟。她用打火机点燃冥币放在供桌前,一阵风刮来将燃烧的冥币吹到坟地附近的杂草上,引燃了周围的杂草。她赶忙用随身携带的矿泉水和衣服灭火都没有效果。因山上杂草茂盛,加之有风,火势蔓延很快。她当即打电话通知丈夫刘某阳和弟弟杨某振叫人上山灭火。十几分钟后,薛家沟村民拿着铁锹赶到火场,之后县防火办、消防队、文安驿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都赶到核桃树坪山上灭火,约一个小时后,火被全部扑灭。后她被文安驿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翻身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过失引起山林着火,过火总面积9.4公顷(其中有林地8.29公顷,苗圃地1.11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翻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翻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悔罪诚恳,且其家属已尽力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杨翻身一贯表现良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翻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会调查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翻身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维彬人民陪审员  杨为平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