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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剑与严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被执行人:严勇,男,1979年2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剑与严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5)正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