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发占与孙千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占,孙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占,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孙千鹏,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李发占与被执行人孙千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发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千鹏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李发占赔偿款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千鹏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的5000元赔偿款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