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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发占与孙千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占,孙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占,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孙千鹏,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李发占与被执行人孙千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发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千鹏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李发占赔偿款5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千鹏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的5000元赔偿款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