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497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青林,该公司枫木支行行长。被告刘林明,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