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阮殿甲与苏蕾、许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殿甲,苏蕾,许依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619号原告:阮殿甲,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军,兴化市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蕾,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许依风,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阮殿甲诉被告苏蕾、许依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殿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蕾、许依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殿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苏蕾、许依风因经营所需,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16年7月30日向我借款15万元、20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到期后多次催要未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并不影响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苏蕾、许依风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苏蕾、许依风于2016年7月30日欠原告2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证,借、欠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对借、欠款的事实进行记载,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苏蕾、许依风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数额明确,应当对借款本息予以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蕾、许依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阮殿甲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4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苏蕾、许依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故被告苏蕾、许依风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