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与张敏、彭清香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张敏,彭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727号原告陈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彭清香,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张敏、彭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1、登记在被告彭清香名下房屋坐落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北侧X号楼XXX室,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X**号、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X**号房屋保全50万元;2、登记在张敏名下房屋坐落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北侧X号楼XXX室,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X**号房屋保全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查封:1、登记在彭清香名下,房屋坐落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北侧X号楼XXX室,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X**号、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X**号房屋保全50万元;2、登记在张敏名下,房屋坐落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北侧X号楼XXX室,广房地权证桃州镇字第X**号房屋保全40万元,;不准许其转让、变卖和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家声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郭世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