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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林瑞剑、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林瑞剑,张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491号原告:张玉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林瑞剑,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张益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与被告林瑞剑、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