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林瑞剑、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林瑞剑,张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491号原告:张玉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林瑞剑,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张益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与被告林瑞剑、张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