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刑初394号自诉人: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3月7日出生,住淅川县。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淅川县。自诉人吕某某诉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吕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吕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吕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元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