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芙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809号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老十字街口)。法定代表人:汤世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沙,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汤芙蓉,女。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界信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