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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张承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张承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0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负责人:李瑞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玲,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承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张承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被告已偿还所有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彭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莉虹人民陪审员  何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