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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利娟与陈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利娟,陈海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2833号原告:章利娟,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绍兴市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忠,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章利娟诉被告陈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章利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军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章渭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