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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雨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雨雨,薛凯凯,王然然,王为磊,王爽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704号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陵二路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雨雨,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薛凯凯,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然然,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为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爽爽,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雨雨、薛凯凯、王然然、王为磊、王爽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借款人被继承人刘振波所有的鲁H×××××、鲁H×××××、云A×××××车辆,查封被申请人王为磊所有的鲁H×××××、鲁H×××××车辆,冻结被申请人王雨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振波所有的挂靠于鱼台县峰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车辆,查封刘振波所有的云A×××××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为磊所有的挂靠于鱼台县峰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鲁H×××××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王雨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