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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寸美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寸美华,和养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号***号。法定代表人:汤于。委托代理人:吴婷,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寸美华,男,1987年7月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一审被告:和养勋,男,1972年5月18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寸美华、一审被告和养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7民终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认定合同主体错误。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且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表明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系一审被告和养勋,而非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自认,而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作出的相反陈述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其二,和养勋是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一个义务承担人,与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原审法院在无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和养勋的单方陈述,就认定申请人通过和养勋公司的账户向被申请人支付费用的事实,从而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系本案合同主体,这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事实上,和养勋在庭审中承认其安排被申请人在本案工程施工,结合被申请人与和养勋出示的付款及收款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的31万元劳务费,是因为被申请人完成与和养勋约定的工程量后,由和养勋所属公司支付的费用,再结合被申请人诉状中的自认,业已证明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是和养勋,那么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与和养勋之间约定的内容与申请人毫无关联性,对申请人不产生约束力。2、原审采信错误证据,遗漏关键事实。首先,被申请人所出具的《养勋园林所属寸美华班组工程量的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及关联性,其表现在:(1)该证据仅是复印件;(2)退言之,即使是原件,但该证据尚无法核实是申请人的相关人员所签,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是XX所签,但签字人XX并非申请人授权的结算人员,无权代表申请人对外签署结算文件;(3)被申请人举此份证据代表其认可此证据之内容,而从证据内容看,该证据并非为结算单,而是证明被申请人组建的班组隶属于玉龙县养勋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由此更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和养勋所属公司存在隶属关系,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被申请人陈述,22万元劳务费系额外的施工报酬,并未包含在和养勋安排的施工内容中,因此主张申请人支付22万元劳务费,但被申请人未就这一主张出示相应的证据,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及结算书等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已将本案工程分包给玉龙县养勋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对本案所有的施工内容进行结算,并确认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结算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和养勋将部分工程安排给申请人施工,施工内容及对应的报酬亦包含在结算书中,和养勋组织其他人员完成合同内容的,应由和养勋自行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申请人不再承担额外的给付义务。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但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实属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本案中寸美华组织工人在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在丽江金茂雪山语项目工地施工。按照金茂雪山语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完成施工后,寸美华直接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协商结算,XX对寸美华班组所完成的工程量以丽江金茂雪山语项目部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工程量的说明。寸美华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原一二审判令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寸美华本案劳务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