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二社区下庄里15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宇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4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起,公司董事长。浙江中南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