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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文君诉被告郝利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君,郝利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437号原告:蔡文君,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郑素琴,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郝利忠,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蔡文君诉被告郝利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蔡文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蔡文君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