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文忠与王永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忠,王永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2民初94号原告:杨文忠,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良,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忠诉被告王永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在受被告雇佣期间因工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4649.06元。经审查,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开大车,2016年8月1日晚上,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掉落的车厢板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永良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杨文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8000元。双方就此事全部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杨文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赵向利人民陪审员闫梅人民陪审员郑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谢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