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银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XX与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游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银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董成诚,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超,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王一迪、杨纬,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游海军向申请执行人XX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缴纳执行费62400元,共计706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首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湖心岛所有权证为贺房权证习岗镇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属的证号为(2009)贺国用第1999号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房屋和土地在银行有3000万抵押贷款,申请人认为如果本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价款银行优先受偿后没有余额,所以本案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号字第私有20113159、20113160、20113161号三套房屋,轮候查封了游海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产证号为:银川市房权证号字第XX**号银XXXX号字第XXXX号、银川市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两套房屋,上述五套房屋均在银行有抵押,且有多手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土地证号为贺国用(2013)第601**号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在银行有抵押,且有多手在先查封,所以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游海军银行帐户及车管、房管及国土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游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乔强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