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谭和金、何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和金,何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94号申请执行人:谭和金,男,1966年08月31出生,汉族,身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何孝富,男,1969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谭和金与何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40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俊生审 判 员 楚会娜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