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陈宝林,杨田海,安徽省萧县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县御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200号原告: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黄口镇北大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258012421。法定代表人:杨友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徐州人家生态居住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4320302011612400。负责人:孙德刚,职务经理。被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425房,组织机构代码32054387-2。法定代表人:周星,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宝林,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杨田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安徽省萧县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石玉华,职务经理。被告:萧县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世纪家苑3栋14楼。法定代表人:许继忠,职务经理。原告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陈宝林、杨田海、安徽省萧县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县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萧县凯莱地板经营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萧县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县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世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萧县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县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