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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杰与王清超、曲广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长春市柏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王清超,曲广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长春市柏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43号原告:宋杰,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宋家村果园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超,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三委*组。被告:曲广柱,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宋家村果园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长春市柏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法定代表人:韩丽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9号。负责人:于洪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栋,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航空国际大厦A座1106室。负责人:孙占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浩权,职员。本院审理的原告宋杰诉被告王清超、曲广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长春市柏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于香云诉上述被告案相关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对于香云误工期限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珈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