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树秀、尹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树秀,尹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86号之二申请人:贺树秀,女,现住山东省河口区。被执行人:尹玉花,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贺树秀申请执行尹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尹玉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玉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