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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树秀、尹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树秀,尹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86号之二申请人:贺树秀,女,现住山东省河口区。被执行人:尹玉花,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贺树秀申请执行尹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尹玉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玉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