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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娴雅与郑雨龙、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娴雅,郑雨龙,曾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50号原告:蔡娴雅,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雨龙,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曾丽丽,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娴雅为与被告郑雨龙、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娴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蔡娴雅负担。审 判 员 邱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