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茂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空港通衡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茂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空港通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80号原告:天津茂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527981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141室。法定代表人:史晓波,总经理。被告:天津空港通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4043341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6-32室。法定代表人:施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茂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空港通衡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茂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