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夏玉琼与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琼,吴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夏玉琼,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吴洪伟,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夏玉琼与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双流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玉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525元,执行费5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已执行4439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洪伟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洪伟的车管、房管信息,被执行人吴洪伟有银行存款4439元,本院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夏玉琼。现被执行人吴洪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玉琼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