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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俊平、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平,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平,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周,住山西省,系张俊平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林树,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号。负责人:陈志斌,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锋,男,住林州市,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龙,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张俊平、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俊平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53元,不再交纳。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