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某1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760号原告:孙某1,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生,住。被告:郑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发,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11月经被告弟弟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2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8日生育男孩孙某2。婚后被告存在不照顾孩子、不照顾家庭、不承担家务、不尽夫妻义务、沉迷于网络聊天等不良行为,还于2017年3月一周内先后四次与他人吃饭、喝酒、唱歌至凌晨4点才回家,我经多次劝说无效。2017年3月22日被告郑某以和朋友去杭州进货为由,和其朋友一起在杭州待了8天,我多次打电话都是无人接听,也不解释其在干什么,经家人强烈要求才回家,回家后我发现主卧里藏有他人送给被告的精美情人节巧克力两盒。虽经沟通,被告不仅不予悔改,更是不予承认自己的行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6月28日诉至贵院,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自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我父母家中,婚生男孩孙某2自出生一直跟随我和我父母生活。原告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孩子的基本生活开支、基本的家务及生活开支均由我和父母承担。我并无不良嗜好,我从事微商工作,需要网络聊天,手机作为必不可少的通迅工具,是工作所必须的。我没有夜不归宿,我��出去找我女性朋友合作个项目,我给原告沟通这个问题,但是原告不听。我们有一次因为抢手机发生争吵,我没有不能告诉原告的事情,只是觉得是个人隐私不想给原告看。我是收到朋友送的礼物,但是我们没有特殊关系。曾经和朋友出去吃饭,但是没有喝酒,也没有凌晨4点回家。原告沉迷网络游戏,对孩子及家庭生活不闻不问,我多次与其沟通,均是拒绝沟通,才造成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果离婚,婚生男孩孙某2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所述债务均为原告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1与被告郑某2013年11月经被告弟弟郑鹏杰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2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8日生育男孩孙某2。2017年3月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郑某带婚生男孩孙某2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孙某2现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与被告郑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登记结婚自愿,结婚时间较长,相互之间了解较深,并已生育孩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属于因双方缺乏沟通而产生的误会,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仍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夫妻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并��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重归于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魏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