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乔叶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存道,乔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宋存道,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三井村296号。被执行人乔叶云,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窑上村222号,372822197201046953。本院在执行宋存道与乔叶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