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亲与被保全人何桂付、鹤山市艺华铜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2号申请保全人:林亲,女,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和平平三里。委托代理人:李长胜(林亲的儿子),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和平平三里。被保全人:何桂付,男,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中苏下高坡队。被保全人:鹤山市艺华铜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彬。申请保全人林亲与被保全人何桂付、鹤山市艺华铜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林亲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何桂付、鹤山市艺华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鹤山市艺华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号牌中型普通货车。申请保全人林亲以李柏健在新会农商银行的相应数额存款(银行账户62×××68)(李柏健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林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林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