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彩凤与朱寅东、徐杏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凤,朱寅东,徐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795号原告:高彩凤,女,194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荷娣,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寅东,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杏凤,女,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媚,女,该公司职员。原告高彩凤与被告朱寅东、徐杏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彩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彩凤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元(高彩凤已预交),由高彩凤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银 来源: